关于征求《和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管理水平,服务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我办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和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22日,共7个工作日。
二、联系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九子岗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电子邮箱:719x@163.com
四、联系电话:0762-5631845
特此公告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和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河府〔2019〕4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平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市专项资金),以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以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县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三)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抢险、救灾复产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行政楼、综合楼的改建、修缮;
(二)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水利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公路、桥梁、市政、园林绿化、防空等工程项目;
(三)水电安装及零星土建工程项目;
(四)商品服务、货物设备、电子软件类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政府投资,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四)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的投资主体单位或发起单位,无具体业主单位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单位,实行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代建单位,不实行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养单位,是指负责项目投入使用后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单位,一般为项目使用单位,无具体使用单位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管养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县发改部门是县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概算的审批,招标方式的核准。
县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预算,审核项目总概算、预算、结算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统筹与拨付项目建设预算资金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审批、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查询、办理用地报批及供地、不动产登记手续。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人防、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水务部门负责权限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工商信、农业农村、应急、审计、走进和平网站下载手机版最新数据管理、林业、生态环境、国资中心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申报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及报批;负责组织项目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明确的项目,统筹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管理协作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县发改部门于每年10月30日前受理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申请(总投资50万元以上)。每年11月30日前,县发改部门应会同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各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筛选,编制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汇编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县人大会议审议。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管养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本年度财政投资计划、年度建设内容、是否实行代建等。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后,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要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视为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明确的项目文件,视为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但须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项目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或项目建议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等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项目选址、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并取得审查意见。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项目,还需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或项目建议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和征求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意见后,报县发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出现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地点改变、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较大变化、投资金额增加等情形时,需报县政府同意后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将项目相关资料移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征求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意见。概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发改部门批准。
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项目单位要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批。
第二十五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根据需要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所需费用按规定核定后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及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专业审图机构审查或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征求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意见。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相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经济、依法开展设计工作,基础设计在预算前需经地质勘察单位核对。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或上级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详细列出各单项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类型等。审查后的各单项工程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发改部门批准的投资总规模,经审查发现超过总规模的要予以调整,否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予采用。
施工图经符合要求的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或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或由设计单位编制预算,并由设计单位编制人员(造价师)签章,并征求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预算送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报告可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除外),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审概算程序。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后或可行性研究估算后,无须审核项目概算。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本章规定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
对总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编制工程预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组织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管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必要的单位共同进行图纸会审,对设计图纸中的主体结构、装修标准、防水要求、材料品牌、合理适用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经审查有超标准设计的应当予以调整,否则施工图设计不予采用。政府采购项目和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各种变通方式分拆项目。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咨询、勘察、设计及监理等工程建设服务类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和准确性负责。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住建部门是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交通运输部门是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工商信、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走进和平网站下载手机版最新数据管理、林业、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或开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三十四条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查处和上报。
第三十五条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将企业的市场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相挂钩,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六条 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审核。
(一)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主要审核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县财政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概算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
(二)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主要审核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县财政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预算、结算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预算,可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制价,也可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三)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县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县财政部门不再审核工程预算,工程以合同价(不得高于预算审核价)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和出具报告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共同对评审报告(结算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县财政部门不定期对此类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虚增工程造价、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采购和服务类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项目采购人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或自行委托县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意见),自行委托县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意见)需报县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备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采购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承担直接责任人责任,出具报告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评审报告(意见)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此类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增项目造价、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
(六)项目单位送交县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如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匿资料、隐瞒目前真实情况,一概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送交县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资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中各项规费的计算标准必须相一致。如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上级安排的交通项目资金及县配套资金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监督使用。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管理由县财政部门另文规定。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或上级资金文件精神,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在建设进程中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拨付,最高不能超过施工合同资金总额的80%,待工程完(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结算审核结论后,按结算审核价支付至97%,剩余3%作为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超出项目范围外的支出,预算经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按审核价支付75%,余额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予以支付。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建设项目保修期满后,按申请拨付资金有关制度办理拨款。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以下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或计划重大调整的;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及定额调整变动的;
(四)水文、地质情况复杂,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公共功能、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造成费用增加的;
(六)在项目设计时不能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确定。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应当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项目单位协调有关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办理签证手续,否则不予确认。
(一)项目总投资概算内的变更、签证(即无需增加财政资金安排)
1.工程变更、签证累计总造价在审核预算造价内,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探、县财政等单位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变更、签证文件,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结算。
2.工程变更、签证累计总造价超过审核预算造价,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探、县财政等单位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变更、签证文件,报县发改、财政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分管该项目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联合审批后纳入项目结算。
(二)超出项目总投资概算的变更、签证(即需增加财政资金安排)
1.工程变更、签证累计总造价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以内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探、县财政等单位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变更、签证文件,报县发改、财政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分管该项目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再报县长审批后(变更总额超过100万的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超过2000万的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县财政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变更、签证预算审核后纳入结算。
2.工程变更、签证累计总造价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探、县财政等单位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变更、签证文件,报县发改、财政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分管该项目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再报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变更总额超过2000万的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县发改部门办理调整项目投资概算手续,再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县财政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变更、签证预算审核后纳入结算。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十四条 工程变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县财政局不予支付资金。
第七章 项目交(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交(完、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监督、项目业主单位主管等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管养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派驻项目财务总监的,项目财务总监应当同时参与)进行交(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工程交(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交(完、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交(完、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交(完、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收到完整的交(完、竣)工结算材料后,应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工程交(完、竣)工结(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完、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实物及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应将项目有关资料移交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结工程实物移交手续,并明确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向县财政局申请批复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一次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审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相关规定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降低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交(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失实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县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补充完善勘察、设计,并减免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时弄虚作假或成果失实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县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该单位承担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或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理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县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该单位承担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故意偷工减料、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县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该单位承担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对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查,不得委托严重失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施工许可证、工程变更、工程结(决)算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利、林业、航道、地震、水文、人防等有关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和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和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府〔2018〕39号)同时废止。本县之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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