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罚字〔2023〕5号

  单位名称:和平县高新新种养专业合作社

  经营场所:和平县林寨镇兴井村村委会马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4MA4W4WKY8X

  法定代表人:马运权

  身份证号码:4416241963********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林寨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该合作社位于和平县林寨镇兴井村村委会马屋村的牛蛙养殖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该合作社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23年9月12日我局对该合作社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3〕15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未主动补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令恢复原状。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林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该合作社责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发现该合作社仍未落实责改要求。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高新新种养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2023年9月8日、11月2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高新新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运权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9月8日)

  3、现场检查照片;

  4、和平县高新新种养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3年9月8日);

  5、和平县高新新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运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11月2日);

  6、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3〕15号)。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合作社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3〕5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一、《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六项以上”、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根据和平县高新新种养专业合作社法人马运权提供的情况和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养殖项目总资80万元。结合你合作社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圆整(¥1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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