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2号

作者: 来源:河源市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4-05-21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陈维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4456972641A

  地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工业大道东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材料;

  3.污水处理站及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标牌标识未张贴。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院限期30天内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2.责令你院限期60天内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工作,并将自主竣工验收材料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平台;

  3.责令你院限期15天内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院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院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院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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