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5号
和平县宏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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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4路4号F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河源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组织开展2023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复核工作反馈意见,发现你公司年加工3.8万吨废塑料项目一期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编制。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2023年河源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 复核问题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年加工3.8万吨废塑料项目一期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根据你公司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处理工艺等实际情况如实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