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7号
和平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叶文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4456972609Y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沙里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院提供的2024年1月6日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出具的《分析检测报告》(编号:2024ES00048R01)显示粪大肠菌群检测方法为:GB18466-2005附录A,与你院《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粪大肠菌群的手工测定方法不符;
2.报告中显示样品来源为委托送样;
3.你院委托医疗废水自主监测的因子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主检测因子不相符;
4.未能提供2023年废气自主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院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医疗废水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主监测工作;
2.你院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开展医疗废水自主监测工作时,需严格按照采样的技术规范、指南进行操作和保存样品。
3.责令你院按照《排污许可证》医疗废水、废气规定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依法开展监测工作;
4.请你院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因子做好2024年度废气自主监测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院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院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院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