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涉企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发改〔2016〕10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构建项目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收费监管体系,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510号)及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河发改收费[2015]316号)要求,我局在省发改委和市发改局清理的基础上,将我县涉及企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整理归类,编制了《和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单》内容

   《清单》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的。国家和省定项目我县有收费的项目共30个,其中:国家项目25项(含暂停收费2项),省定项目5项,国家和省定项目我县没有收费的不列入《清单》;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也不列入本《清单》,在《县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此次公布的《清单》涵盖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信息,具体包括收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收费文件、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和执收单位等栏目。

   二、严格《清单》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培育市场,促进有序竞争。各收费单位,要恪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公示标价(费)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凡未列入《清单》及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对违反收费行为的单位,将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进行严肃处罚。

   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在和平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国家、省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清单》内容,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和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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