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和财农〔2023〕31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结算中心):
根据河源市财政局河财农〔2023〕2号文(依据省财政厅粤财农〔2022〕189号文)精神,及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的《关于和平县报备2023年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的请示》(和涉农办〔2023〕1号)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关于请求批复和平县2023年乡村振兴示范镇及示范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和住建字〔2023〕12号),现将2023年省级涉农转移支付资金4016.84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附表指定项目,并完成对应任务量,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此项资金按照《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府〔2023〕3号)和《和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府〔2019〕52号)管理,报县财政局审核资料后实行授权拨付管理。
三、此项资金为非三保资金,请列入2023年“农林水支出——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130504)”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列入“50402(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附表:
和平县2023年乡村振兴示范镇及示范带项目资金分配表.docx
和平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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