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涉外各市场主体:

  为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发生,有效保护海外贸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海外知识产权案例发布,请相关市场主体认真学习借鉴,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导致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

  1.华为终端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华为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010166490.4.名称为“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一种在Android系统的界面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主要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如屏幕空间不足导致添加图标不够人性化和智能化的问题。华为公司指称三星公司在其制造、使用、销售的GalaxyA8等五款无线终端设备实施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理清了法律关系。在上级法院的主导下,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全国范围内的涉诉案件均以调解结案。之后,法院准许华为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在粤港澳大湾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聚集着一批全球领先的科技研发和制造企业,尤以通讯行业为著,如华为、TCL、三星等等。作为大湾区内唯一一家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导下,与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一起,形成了技术类案件司法审判的“1+1+1”格局,发挥着协力推进的整体效应,其影响范围远远超过大湾区的地域范围,及于全国乃至全球。本案纠纷涉及通讯领域的智能化技术,标的额大,审理期间三星公司的母公司及韩国的相关外交机构十分关注。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在全国专利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共同为大湾区的科技创新贡献力量,同时增强了外国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2.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华为公司以三星中国公司、三星惠州公司、三星天津公司、南方韵和公司实施了侵害其两项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且该两专利系标准必要专利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本两案诉讼,请求判令三星中国公司等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三星中国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一审判决作出后,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作出禁诉令裁定,要求华为公司不得在美国法院裁决双方案件前申请执行本两案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华为与三星互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无线通信领域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第一案。华为与三星案的审理,贯彻并体现对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案件成功审结,不仅切实维护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营造我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中国法院尊重事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均具有重大意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后,国内主流媒体大量报道,报道点击量超过10万,社会反响良好。本案一审判决分清了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过错,为二审成功调解,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抗肿瘤原料药索拉非尼相关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9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02685.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19年1月,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就该发明专利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请求人称,其实施该专利的专利产品为抗肿瘤药索拉非尼(Sorafenib),被请求人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某大型展会上许诺销售的原料药索拉非尼,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其并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涉案产品,公司网站上展示的涉案产品列明了“R&D”即研发状态;其在展会宣传材料上展示的涉案产品标注了文档状态,并且进行了限定声明,不应构成许诺销售行为;以上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为获取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开展的研究和试验活动,不构成专利侵权。经查,被请求人在其官网登载了涉案专利产品信息并在展会的宣传单页和展板上载明涉案专利产品和研发状态,宣传单页和展板下方均印有“Productsunderpatentarenotofferedforsalesuntilpatentexpirationintherelevantcountry.”字样。被请求人展位相关人员在咨询录音中表示涉案产品“可以做”,并提供名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以在网络和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产品意思表示的,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许诺销售。被请求人在其官网“公司产品”栏目展示涉案产品信息,在商业展会上分类展示产品信息、发放宣传单页,具有推销目的。被请求人所称其注明产品的研发状态是为了寻找潜在研发合作客户,仍应认定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被请求人所作的关于在专利到期之前在相关国家不予售卖专利保护产品的限定声明,不能排除被请求人具有推销涉案产品的目的。另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提供行政审批例外情形仅限于“制造、使用、进口”,因此被请求人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并不适用该项规定。2019年5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存在许诺销售“索拉非尼”原料药行为,且该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的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关于提供行政审批例外情形仅限于“制造、使用、进口”的规定,对被请求人的许诺销售行为进行了准确定性,及时、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同时,该案请求人为国际知名制药企业,该案顺利办结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对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有利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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